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适当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前召开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明确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明确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