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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久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徐久龙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久龙,1982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自2004年7月至2007年8月任黑龙江中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职务;自2007年9月至2014年9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职务;自2014年10月至2021年10月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行部主管职务;自2021年11月至今任机科

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内部审计部部长职务。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和6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亲自出席会议。在每次参加上述各项会议前,本人对审议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其中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将会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及时和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在会议召开期间,本人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关于续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2024年,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2024年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2023年度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1元(含税),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核,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规范及公司章程指

引,以独立董事身份恪尽职守地执行职能。通过与经营管理团队保持高效顺畅的协作,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我将持续秉持审慎勤勉的职业准则,严格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化独立董事的治理效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久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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