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
月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增加/减少报表项目金额(2023年度) | |
合并 | 母公司 | |
销售费用 | -68,709,037.61 | -67,167,558.65 |
营业成本 | 68,709,037.61 | 67,167,558.65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进行相应的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