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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联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新设公司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股权、兼并等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三)对外投资若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则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四)涉及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应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均须在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真审议通过后,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经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将相应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审议通过相关投资项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再将相关投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方案。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是总经理进行对外投资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初步评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控制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管理部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或决定,并将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以投资管理部为主组织进行考察和调研,搜集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定。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请董事会根据投资金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投资管理部督导或组织有关项目承办方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第十九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牵头负责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动态评估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作为公司对外投资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投资管理部应对子公司运行绩效和派出人员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上述两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投资管理部提出初

步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投资管理部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利用和发挥公允市场的机制性作用,保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利益不受损害,合理合规的回收和转让公司资产。

第七章 对外投资事项的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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