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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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184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宁波华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宁波华翔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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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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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度完成收购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诗兰姆公司)的47.50%股权、SchlemmerAutomotive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诗兰姆公司)的10%股权、SchlemmerJapanCo.,Ltd.(以下简称日本诗兰姆公司)的99.50%股权以及SchlemmerKoreaCo.,Ltd.(以下简称韩国诗兰姆公司)的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Fengmei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峰梅公司)持有的宁波诗兰姆公司47.50%的股权、新加坡诗兰姆公司10%的股权、日本诗兰姆公司99.50%的股权以及韩国诗兰姆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宁波诗兰姆公司47.50%的股权、新加坡诗兰姆公司10%的股权、日本诗兰姆公司99.50%的股权以及韩国诗兰姆公司的100%股权的购买价格为147,25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截至本说明日,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73,625.00万元,剩余50%的股权转让款73,625.00万元尚未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宁波诗兰姆公司95%股权,宁波诗兰姆公司持有新加坡诗兰姆公司100%股权,新加坡诗兰姆公司持有日本诗兰姆公司99.50%股权和韩国诗兰姆公司100%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根据本公司与宁波诗兰姆公司原股东新加坡峰梅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宁波诗兰姆公司原股东新加坡峰梅公司承诺宁波诗兰姆公司2024年、2025年、2026年实际净利润数分别为(以宁波诗兰姆公司实际所实现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孰低原则确定的净利润数)31,800.00万元、32,200.00万元、33,000.00万元。
若宁波诗兰姆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净利润承诺数,新加坡峰梅公司应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