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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纸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的说明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持有的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购买资产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交易对价选取指标①上市公司②购买资产比例①/②
资产总额23,621.9126,805.6226,805.62316,703.698.65%
资产净额-9,384.0326,805.62257,331.3510.64%
营业收入7,282.377,282.37264,808.262.75%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

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方为竹浆纸业、张华。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张华及其控制的竹浆纸业持有上市公司9.68%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托管关系,系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张华及其控制的竹浆纸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之签署页)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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