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毛慧敏向林
王予志李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