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毛慧敏向林
王予志李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