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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雄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王雄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烽火通信”)《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烽火通信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雄元先生,52岁,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

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王雄元1028005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我出席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王雄元7733

(三)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合规经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在日常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向我提供公司日常相关材料和信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汇报公司运营情况,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在发表独立意见前,公司能够提供中介机构针对相关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等资料,为本人发表意见提供了支持依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本人在工作条件、知情权、降低决策风险和保持独立性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影响,确保了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

规定,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关联交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相关情况如下:

(一)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就外部审计关键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公司以公允价格开展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鉴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六个月,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本人及审计委员会进行了事前沟通,本人对变更原因、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对致同的业务资格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变更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在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依法合规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控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

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也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利用出席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关切,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工作职责,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业职能,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雄元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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