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追溯调整概述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要求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18号规定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8号,将公司原列报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目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栏目列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销售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的财务指标计算会产生影响,但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原列报项目 | 原列报金额 | 调整后列报项目 | 调整后列报金额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1,904,057.01 | 营业成本 | 1,904,057.01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2,627,475.84 | 营业成本 | 2,627,475.84 |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因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
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因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