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应对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舆情,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舆情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方网站、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包括公众号、小程序等)、各类网络社交媒体与视频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配合制定面向公众或媒体的应对口径;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前置管理,预防为主。重大决策发布、重大活动举办、重大项目实施前应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考虑是否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舆情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发起、谁评估、谁报审”的原则组织开展。对信息接收者(包括各级管理者、员工、用户、供应商等)开展保密提示或保密教育,内部信息、文件不得外发、上网;
(二)迅速应对,主动及时。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时,应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方案,充分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严格保证发布口径的一致性,尽量避免互联网媒体发布猜测性、歪曲性报道;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和保密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切实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或应对口径,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并及时回应事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