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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者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需要新选举时,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董事候选人或其提名人不得与公司竞争对手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关联,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等泄露或被不当使用。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5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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