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
德皓核字[2025]00000855号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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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核字[2025]00000855号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212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联创电子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德皓核字[2025] 00000855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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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联创电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联创电子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德皓审字[2025] 00001212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熊绍保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张玲娜 |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