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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伦生物: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充分维护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优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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