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其组合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及子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筹集资金、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2、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3、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4、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该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