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公司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
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印发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印发后,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遵照执行本解释的相关规定。本解释未涉及内容,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中“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