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刘志远先生、潘青锋女士和姚婧然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报告: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志远先生、潘青锋女士和姚婧然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