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预防处置预案,成立了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确保了除控股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审核意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资料见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资料(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刘志远潘青锋姚婧然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