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青锋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本人潘青锋,女,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人、绩效评价师、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现任阳泉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经费绩效科科长(外聘专家),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自2023年11月任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期全年,在公司现场办公26天。
本人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已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专项报告,并与2024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股东大会会议5次,本人的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潘青锋 | 11 | 11 | 0 | 0 | 否 | 4 |
报告期内,我因参加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未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认真细致地审阅会议材料,与管理层沟通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未发现董事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存在违规表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3次战略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参加了全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积极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本人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审核被提名高管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审议并通过公司对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认真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充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市场化竞买于家庄煤炭资源等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积极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定期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进行现场工作及调研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本人针对公司生产经营、审计工作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议,公司充分尊重并积极落实,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为支持本人自身履职能力的建设,积极组织参加上交所、证监局及协会的各类培训,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
提高本人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对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等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之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对公司股东利益产生损害。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并于2024年3月收到了《关于同意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6号)。本人认为上述事项,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具有战略性意义。
(三)市场化竞买于家庄煤炭资源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市场化竞买于家庄煤炭资源的议案》。本人认为,煤炭是公司当前的核心竞争力,新能源新材料是公司未来的核心竞争力,获取后备煤炭资源,推进煤炭产业提质、扩容,有
助于进一步做强做大煤炭产业,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为处于转型培育期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提供坚强支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四)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金融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变更公司董事和解聘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认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玉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逯新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崔新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刘亚兵先生、马晨晶先生和刘最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变动,解聘刘建峰先生总工程师职务,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关于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足公司目前运营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规划,
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等因素,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有效地防范了各种风险。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实守信与勤勉尽责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自身的专长,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度,我将继续运用专业优势,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我将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和党群部门保持沟通,履行好提名委员会职责,为公司选好人、用好人把关。
独立董事:潘青锋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