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七)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五)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六)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就是将投资者关系档案的收集、整理、报备、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是对投资者关系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经办人员应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电子文档及书面文档同时归档并保持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予以存档。
第二十八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第三十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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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