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5)003079号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后附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珈伟新能管理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珈伟新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如实反映了珈伟新能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珈伟新能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志强 (项目合伙人) |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代立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附表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489,885,997.93 | 853,646,822.45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9,538,369.78 | 房租、原材料销售 | 3,141,709.50 | 房租、原材料销售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3.99% | 0.37%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19,538,369.78 | 房租、原材料销售 | 3,141,709.50 | 房租、原材料销售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9,538,369.78 | 3,141,709.50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 |
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70,347,628.15 | 850,505,112.95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