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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6年9月22日经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2006年10月16日经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经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2009年4月21日经2008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2年8月20日经第四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2012年10月16日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28日经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2015年2月16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4月24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股东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会召开前在股东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3)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4)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列入股东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会时,股东

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

)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第九条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提出。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信函、传真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必须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三)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或更换公司董事。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即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1%的余额,忽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二)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最多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用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差额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董事、

独立董事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当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时,股东投票视为“弃权”;当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少投票部分视为“弃权”。

(2)获选董事、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位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因获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会上重新选举以

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

事、独立董事。

第五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上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列入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或由股东会决议约定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海证券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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