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可比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销售费用 | 50,786,556.66 | 43,069,581.40 | 46,944,435.04 | 39,227,459.78 |
营业成本 | 506,555,363.62 | 514,272,338.88 | 505,922,854.75 | 513,639,830.01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