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368证券简称:连城数控公告编号:2025-02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足于公司长效经营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利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符合《公司章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