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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吴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董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吴烨,女,1986年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任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助理教授;2021年1月至今在兰州大学任教,兼任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4日、7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补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8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8次,亲自出席会议18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9次,本人出席9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和应尽的披露义务,所有议案均合法合规,且无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现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5次,本人履职期间对公司2024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会议,审阅会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责任和义务。

(三)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强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充分保证本人的知情权,为独立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为本人顺利地履行职责提供较好的协助,使本人能够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地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在2024年任职期间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依据公司主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人认为所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重要事项审阅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的资金

来源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的用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人同意该回购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过认真审阅和检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决策程序,执行有关决策程序,风险可控,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经营性往来。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忠实、勤勉、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上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综合考虑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要求,持续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修订并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报告期内,本人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内控机

制运作情况良好,有利于防范企业风险,规范企业运作,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烨2025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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