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完成第九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新选举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等,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上任后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刘志军,女,1972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本人上任后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0次,亲自出席会议10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3次。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审议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本人上任后共计出席审计委员会3次。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审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资料,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本人上任后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4年本人上任后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上任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股份回购、重大关联交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召开董事会及相关
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2024年本人上任后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半年度和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本人上任后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原则,通过审查、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本人上任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风险情况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后认为: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关联方股票,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求真务实、谨慎勤勉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志军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