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100Z122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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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页码 |
1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1-2 |
2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1-2 |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5]100Z1224号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100Z2520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认为,后附的新晨科技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新晨科技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为了更好地理解新晨科技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新晨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此页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100Z1224号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珊杉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七虎 | |
2025年 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