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讨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波,男,1982年10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工学和理学双硕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12 | 12 | 0 | 0 | 0 | 否 | 4 |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专门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 | 提名委员会 (委员) | ||
出席情况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1 | 1 | 2 | 2 |
2024年度,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加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5次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慎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能。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专门或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有关媒体、网络对公司的
相关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审议重大事项上,本人均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大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3、本人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管理、资金往来等情况,详细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4日、2024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晨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晨”)、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议案。
公司为江苏新晨、上海新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且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度,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11月27日召开董事会,分别审议了关于康路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担保事项均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2024年度,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拟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四)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本人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继续加强对相关行业的了解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现场掌握公司经营状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波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