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总裁办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实施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总裁办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分工如下:
(1)总裁办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并购重组、股权合作、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3)财务中心负责公司银行贷款、中期票据等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其他拟上会内容,届时视情况由公司对应专业部门或子公司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总裁办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办主任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