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普科技”)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相应变更会计政策,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必要沟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发布《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相应修订会计政策事项无异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规调整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会计政策事项。
特此公告。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