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度任职独立董事梁丽萍女士、周颖女士、刘俊劭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梁丽萍女士、周颖女士、刘俊劭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出具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