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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丽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人梁丽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福建省财政学会理事。曾任牡丹江大学教师,武夷学院教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11月至今任福建远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关联交易、聘任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认真审议了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内容,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检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审议了《2024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了《关于转让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主持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督,为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4、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利用出席公司相关会议的机会,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现场调研,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5、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市场报道及信息,就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关注度高的问题与管理层深入探讨。2024年4月19日,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互动,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由日常经营产生,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结算依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财务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项

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3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记录检查,并审阅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2023年度薪酬方案,高管薪酬亦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及本公司实际情况。

(六)员工持股相关事项

2024年5月6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中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4年5月16日完成股票购买,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合计265人。

本人认为,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体系,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履职,就重点关注事项与管理层进行积极沟通,对公司财务及业务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推动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献计献策,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梁丽萍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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