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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机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兆琛、彭良松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21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7,011,007股,发行价格为11.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348.60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3-11号”《验资报告》验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博敏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博敏电子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5年2月进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需要报告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此外,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公司在2022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及不足,具体详见本表格第“12”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其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人已督导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指出公司在2022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及不足,并对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基于此,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的规范运行;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除上述情况外,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于2025年2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创证券对博敏电子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指出公司在2022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此,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的规范运行;进一步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博敏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兆琛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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