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7 证券简称:华兰疫苗 公告编号:2025-024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下午13: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5,000,033股。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485,484,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9,02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26,458,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26,484,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26,458,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8%。
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提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9%;反对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7%;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2、提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9%;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3、提案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9%;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4、提案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8,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9%;反对4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5、提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31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1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2%;反对1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6、提案6《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327,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27,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3%;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7、提案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74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反对6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弃权5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4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2%;反对6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8%;弃权5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8、提案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4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4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8%;反对4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8%;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9、提案9《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0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对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5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11%;反对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1%;弃权5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10、提案10《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3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4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3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16%;反对4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8%;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万晓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