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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截至2024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3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59人,其中4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暨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4年10月23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致同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2024年9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暨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2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致同所就公司2024年年报总体审计计划及内部控制审计计划进行讨论,确定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审计重点与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2025年4月1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公司财务部编制的未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与致同所就年度审计报告的初步审计意见和修改意见等事项进行沟通。

(四)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致同所的审计总结和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最终审计意见,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

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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