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彬、张仲伦、杨秀云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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