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86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要求,致同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经审计,致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致同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致同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
(二)2024年12月27日,审计委员会与致同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总体审计策略等总体情况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4月18日,审计委员会听取了致同的初步审计结果,针对重点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致同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审计程序并获得了对公司内部控制、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客观理解,同时确认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内控缺陷,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完整。
(四)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