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证券简称:智洋创新公告编号:2025-023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洋创新”)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1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芮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月31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0)。
5.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年2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2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397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1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12.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于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和《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35万股,符合本期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4人。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0.3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归属登记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增资工商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1.《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3.《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