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创新”、“公司”或“发行人”)于2021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
月
日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保荐代表人 | 孙银、蒋红亚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91 |
注册资本 | 15,413.3547万元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永 |
实际控制人 | 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 |
董事会秘书 | 刘俊鹏 |
联系电话 | 0533-358024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各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智能变电站全面巡视系统建设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
月开工和2022年
月完工,但受新冠疫情、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为使公司产能利用率与市场需求更加匹配,合理进行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回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原计划购置场地作为募投项目“智能变电站全面巡视系统建设项目”实施场所,为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在实施初期公司先以租赁的形式进行实施并同步开展场地购置谈判工作。由于宏观环境、公司需求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公司发展战略、产品供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将该项目的实施方式由购置方式变更为租赁方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委派梁军、卞进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民生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卞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蒋红亚女士接替卞进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24年7月,民生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梁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孙银先生接替梁军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此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孙银先生和蒋红亚女士。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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