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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孙清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孙清清,男,198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复旦大学。2009年8月至2013年11月先后担任复旦大学信息学院讲师、副研究员,2013年12月至今任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研究员,2020年8月至今任艾森股份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的1%及以上股份、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且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亦不属于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3、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拥有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综上所述,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9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原则,保证历次会议的出席率,并通过现场考察以及与公司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阅历次会议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公司2024年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孙清清99005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开展相应工作。公司于2024年内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2024年度内,本人对历次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审计期间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公司年度审计、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关注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业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情况汇报。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整体经营

发展现状,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及时提供本人就董事会议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为相关调查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前,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传递给独立董事,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做出独立判断、规范履职提供了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内,本人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对重点事项进行关注,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9月2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原任财务总监陈小华先生因职务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从事企业管理及资本市场运作相关工作。鉴于此,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对拟新聘任的财务总监吕敏女士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吕敏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吕敏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均符合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2月22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黄晓刚、李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9月2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补选沈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进行了审阅,相关薪酬是结合国内公司平均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本人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了解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本人认真审议了任期内发生的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认为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内,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本着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在任期内继续勤勉尽职,加强学习,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发展提供发挥建设性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孙清清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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