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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股票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25-028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概述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由于前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和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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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由原来计入“销售费用”变更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执行前述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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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