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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要约人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新奥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玉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宁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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