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审计常规化、制度化,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即为审计部,为独立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专职审计人员,内审人员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公司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
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业务流转主线合理延伸至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各环节,对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投资、筹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业务的内控循环审计、经营活动审计、财务(报告)审计、合法合规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并根据管理层需要或审计委员会安排等出具相应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分析、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有关业务的执行与改进情况;参与业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与跟踪落实等工作;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检查资金、财产、会计软件及其他各类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8、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或审计计划相关邮件。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实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完结后,根据审计事项的性质和重大程度,出具正式或非正式的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完结后,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细节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
2、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公司机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并授权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