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供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向董事会、股东会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经营层决策。
第十一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事项,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三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事项,一律由本部履行决策、披露、报备义务。关联交易的界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或者同一关联方的各项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办公例会或者专题/专项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听取党委的意见后,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公司在投资决策和投资发展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发展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影响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进展或者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备,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调整。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重大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
司可以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的,公司应当派出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者股权代表,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参与相关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四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当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指导、管理作用。
第二十五条派出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就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完整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当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九条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项目(企业)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者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处置投资项目的股权或者资产: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公司需要盘活存量资产、补充运营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披露前,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当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