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规范
第七条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公司应当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须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对相关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应当限定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的范围内。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内控部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催还通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及时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