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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仇锐)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仇锐)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仇锐,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6年10月,大学本科学历,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职业资格。1998年07月至2006年11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WC)高级经理;2006年11月至2010年07月,任香港美国德太投资(中国)有限公司(TPG)投资经理;2010年07月至2012年01月,任国盛里昂(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2012年09月至2015年05月,任北京芳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总经理/合伙人;2015年05月至2019年07月,任北京中数智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2019年07月至2022年01月,任北京北斗海松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合伙人;2022年07月至2022年11月,任石化海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09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审阅;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了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4年,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的情况。

公司2024年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投票情况
仇锐6510均为赞成票

公司2024年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仇锐330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切实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亲自参加了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相关建议,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2024年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如下:

日期会议届次审议事项
2024年02月07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审议《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2023年工作总结及2024年规划。
2024年03月22日2023年年度报告审中沟通会1、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会计师就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审中沟通,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工作人员、审计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沟通年审初步结论等,回答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2、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2024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
2024年04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4年0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2024年第二季度工作报告。
2024年10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审议《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2024年第三季度工作报告。
2024年11月26日2024年年度报告预审沟通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与公司、会计师就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审中沟通,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工作人员、审计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回答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2、2024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如下:

日期会议届次审议事项
2024年02月07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会议1、审议《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年04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1、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前均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联系、进行积极沟通,确保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年度审计时,本人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就年度报告审计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确认、内部控制审计、内审工作情况等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沟通、讨论。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亲自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等工作进行了解,现场办公时间为15天;此外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及时获悉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利用个人的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公司及时向本人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对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而发生,交易价格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标的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价格协商确定的,定价合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有利于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足够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立场,高质量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情况较为熟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保持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立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制定员工持股计划

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于2024年0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0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均已回避表决,且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推出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确保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未有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形;本人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本人未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会议,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客观参与公司决策,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仇锐2025年0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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