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对大信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家。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
根据《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大信就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大信项目组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2024年12月9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安排、审计重点进行了充分交流。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执行公司2024年度的各项审计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特此报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