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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尹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诚实、勤勉、独

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自身的财会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尹琳女士,199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担任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综合柜员;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担任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8月至今,担任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2023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未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对各议案均投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各议案均投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3.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真审核相关议案,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相关议案投出赞同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于2024年9月13日期间,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等其他特别职权,亦不存在公司阻挠本人行使上述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年审期间,本人与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会计师进场前,本人与其就2024年年报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范围;年审初步结束后,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就初步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现场实地考察交流的机会,与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保持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始终保持勤勉独立,督促公司规范运营并提出专业建议。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及时传递会议材料,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条件。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及2024年半年度等业绩说明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拟聘任会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参与年度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证书,在以往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原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明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财务总监的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翁长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品德素养等要素充分了解,进行事先审核,认为其符合任职资格,具备任职

能力,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选举聘任流程符合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原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明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财务总监的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翁长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品德素养等要素充分了解,进行事先审核,认为其符合任职资格,具备任职能力,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选举聘任流程符合规定。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参照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上其他情形。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延期的议案》,本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设备的到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认为本次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二)其他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还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现金分红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和关注,认为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各项工作,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深入现场调研,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运营和规范运作。特此报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尹琳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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