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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2月,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公司对中兴华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3年,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截至2024年

月31日,中兴华合伙人有199人,注册会计师有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共有522人。中兴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涉及的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5家。

二、执业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有4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4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水平

(一)项目咨询

中兴华根据项目沟通、监督与复核相关的政策与程序要求,就重大审计及会计判断问题及时向风险及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咨询需求均及时取得反馈,按时解决了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二)意见分歧解决

中兴华对于项目组内意见分歧的处理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项目组内或项目负责人、质量复核合伙人及其他被咨询的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能出具审计报告。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兴华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未发生意见分歧。

(三)项目质量复核

中兴华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明确了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三级复核。分别从审计底稿、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及审计事项调整、审计结论评价逐级复核,确保项目执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保证了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四)项目质量检查

中兴华风险及质量管理部门对审计项目执行严格的内部质量监控检查,包括实时检查和对已完成项目的质量监控检查。中兴华始终关注质量监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不断完善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稳定的工作质量。

(五)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中兴华制定了与质量监控检查相关的政策与程序,风险及质量管理部门针对质量监控检查或外部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评估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重大程度和影响的广泛性,并迅速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执行的有效性。

综上,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兴华勤勉尽责,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工作方案

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兴华针对公司的审计需求,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涉及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及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覆盖公司重要风险领域及重要子公司。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兴华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中兴华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五、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中兴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审计业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中兴华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及专业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税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多领域专家,且技术专家后台前置,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

六、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兴华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中兴华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七、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中兴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就亨达公司需承担责任部分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起诉讼不会影响中兴华的执业能力。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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