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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贾生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贾生华,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9年参加工作,1995年1月开始在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任教,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房地产、土地管理、企业管理等,2025年1月退休。

本人2022年6月起担任滨江集团独立董事。目前还担任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滨江集团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滨江集团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切实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滨江集团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滨江集团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现场召开的董事会均做到亲自出席。2024年度,滨江集团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参加表决,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出席的情况。本人积极参与了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按时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对所有议案进行客观谨慎的思考,并对相关事项依法发表独立审核意见。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次数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次数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贾生华1314131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

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2024年,按照监管规定,公司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的审核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时间主要内容意见类型
12024.7.15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同意
22024.8.8关于关联自然人购买商品房的关联交易同意
32024.12.3关于预计2025年度、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关联自然人购买商品房的关联交易同意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的交流环节,与公司的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同时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公司经营情况、战略目标实施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媒体对公司的有关宣传和报道,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实时关注行业形势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尤其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并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

事务所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现场调研及其他工作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方便,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任何妨碍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2、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

议,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年8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3、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关于关联自然人购买商品房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听取了公司经营层关于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汇报,认为公司董监高2023年度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三)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且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将实时关注房地产行业形势、环境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对公司调整战略和优化业务模式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和履职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本人邮箱:jsh@zju.edu.cn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贾生华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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